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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面依法治国成为时代的主流话语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法治建设方针构成了一个完整闭环。与前十二字方针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体系相比,全民守法却存在着理论研究与实践机制的双重滞后性。因应这一现实,法治传播学作为法学与传播学交叉融合的新型学科,正符合全面守法从传统普法向现代法治传播转型的深刻需要,正回应数字时代重构法律知识公共化传播体系的全新挑战。因此,阐明数字时代法治传播学对全民守法的重要意义、数字技术对法治传播学的深刻影响、数字时代法治传播学范式重构的路径,对最终构建一个适应数字时代、促进全民守法的法治传播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全民守法的三大难题与法治传播学的重要意义
全民守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当前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法学法律的专业性与社会认知的通俗性之间存在天然张力;二是传统普法模式呈现出来的单向灌输特点,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的主体交流需求;三是法治社会建设还没有形成与物质文明相匹配的传播生态,法律系统的运作还依赖于社会其他系统的认知支持。这些问题构成了全民守法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现实壁垒。
传统法治建设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自上而下推进的、极具专业性的法治建设范式,而全民守法则是专业的法律规范向社会公众认知转化,成为社会认知重要组成部分的过程。要顺利实现这一转化过程,必须明确认识到,立法机关所创造的法律系统,与社会成员的认知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翻译鸿沟”。
法治传播学构建了跨越上述翻译鸿沟的重要桥梁,它通过法律文本的传播、法律意义的表达与构建,构建起法律文本与社会公众认知之间的互动模型,从而有效突破了传统法学受限于规范分析、内部传播的局限,实现了法律从外部传播到外部认同再到外部内化的全过程。法治传播学学科,解释了法律文本转化为社会行动的基本框架,正是对全民守法的积极回应。
数字技术对法治传播范式的重要影响
传播学者卡斯特的“网络社会”理论进一步表明,数字技术正在重构法治传播的时空维度,使得法律知识的流动和接受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数字技术的迭代已经重构了法治传播的底层逻辑。传播主体从单一权威机构向多元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权威机构、专业媒体、算法平台、公民个体)扩散,传播形式从线性叙事向多维交互(包括法条文本、案例解读、互动模拟、情感叙事)转变,传播平台从集中控制向分散生态(包括政务平台、商业媒体、社交网络、智能终端等的全域覆盖)演进,传播范围从地域限定向全球覆盖延伸。
这种传播逻辑的转变带来了三方面影响:一是数字赋权使普通民众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传播主体地位,法治传播从单向灌输转变为多向对话;二是算法推荐技术通过用户画像,实现了法律信息的精准投放,但也同时因为算法逻辑对个体需求的精准捕获,形成了新型信息控制。美国学者桑斯坦提出的信息茧房理论揭示,个性化推荐可能导致法律知识的认知偏差,使公众陷入自我强化的法律认知闭环;三是数字技术异化加剧了传播内容的娱乐化倾向,导致了法律知识的碎片化理解、法治价值的娱乐化消解以及公共议题的私人化转向。
从目前看,数字平台的技术架构已经深度嵌入法治传播过程。数字技术在提升传播效率的同时,我们也要深度关注其对法治传播所带来的重要影响,避免这种影响的负面效果。
范式重构的理论框架与实践路径
数字时代法治传播的范式重构需要构建技术赋能、制度规范、文化培育三位一体的新型理论框架:在技术层面,开发兼顾算法效率与价值引导的智能传播系统,引入智能法律问答系统、案例模拟平台等数字工具;在制度层面,完善算法透明度制度、内容审核机制、跨部门协同机制的法治传播治理体系;在文化层面,通过数字素养与法治素养教育,培育具有数字素养的法治传播主体。这种系统化推进策略,能够有效应对数字时代法治传播面临的复杂挑战。
具体而言,在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路径上,需要构建“三全育人”的法治传播体系:首先是全媒体覆盖,综合利用政务平台、社交媒体、智能终端等渠道形成法治传播矩阵;其次是全过程互动,通过法律咨询、案例模拟、在线调解等方式增强法治传播实效;最后是全要素评估,建立基于大数据的法治传播效果监测机制,随时测评全民法治素养提升状况。
在法治传播人才培养路径上,需要构建完善的数字素养、传播素养与法治素养(简称为三维素养)相融合的教育体系:一是构建数字时代法治传播人才的三维能力体系,基于三维素养目标,这一体系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知识灌输的局限,强调法律解释能力、传播转化能力、技术应用能力的协同发展。二是开发法律+传播+技术的跨学科课程体系,培养复合型法治传播人才。课程体系应包含基础理论、专业核心和实践创新模块。基础理论模块需涵盖法理学、传播学原理和数字技术基础。专业核心模块应设置法治传播实务、新媒体内容生产和算法伦理等特色课程。实践创新模块则要通过模拟法庭、虚拟现实案例分析和数字传播项目等实践形式。三是课程内容上设置交叉复合内容,包括法律知识、传播知识与技术知识,可引入外部专家授课。宁波大学法学院的法律传播学便是此种模式。四是创新法治传播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机制。应当构建过程性评价、成果性评价、增值性评价相结合的多元评价体系。利用学习分析技术追踪学生成长轨迹,通过数字作品集展示能力发展,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人才培养质量。这种评价机制能够全面反映学生的复合能力情况。
数字时代的发展,为法治传播学的产生带来了丰润的土壤,也为法治传播学的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突破学科之间的壁垒,构建一个适应数字时代的法治传播学的学科体系与人才培养体系,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知识增长点。未来我们应当着力于将数字时代发展的前沿问题与法治传播学发展的学科问题紧密相融,探索数字与法治相互成就的新型传播生态,唯有如此,才能为全民守法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实的学科支撑。
(宁波大学法学院 何跃军 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 陈淋淋)
